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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税收管理规范

 

    为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代表机构应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该办法指出,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办法还提到,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转摘之上海代表处注册网:http://www.zhucedaibiaochu.org/2192010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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