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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汽车分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汽车分销的,包括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经征求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意见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汽车分销申报材料
汽车品牌销售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总经销商: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i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
(3)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1,下同)。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品牌经销商: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i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3)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2,下同)。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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