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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企业通过租用员工个人车辆,以报销费用的方式支付的款项均应并入员工当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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